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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参加境外补贴在哪里申请(东莞展会补贴政策)

发布人:东莞展会补贴政策阅读数:695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境外展: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等相关活动的企业,市财政按实缴展位费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

2.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境外展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境内展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支持。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境外展项目:

(1)线上展会:

A、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B、能体现企业在线上参展的展位网页截图(需有明确的网址信息和参展商品信息)、磋商截图(需含有磋商时间、买家、参展商相关信息);

C、企业与“粤贸全球”广东线上展览平台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若展会时间、展会名称等发生变更,另需取得承办单位提供盖章说明);

D、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支付参展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参展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交原件核对。

(2)线下展会:

A、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B、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C、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D、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若直接与主办方签订合同的,不需提供);

E、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F、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G、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司人员参展另需提供合作协议和银行流水凭证;

H、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非本公司人员参展则无需提供。

2.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的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5)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6)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参会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8)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9)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组团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出访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3.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4.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6.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受理科室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

联系电话:0769-22819743、0769-22806513

发布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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